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是我国海洋领域的重要法律,它在领海制度方面作出了诸多关键补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我国的领海权益。
补充领海宽度及基线确定方法
该法明确我国领海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十二海里,还规定了采用直线基线法来划定领海基线,即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这一补充清晰界定了我国领海范围,直线基线法更贴合我国海岸线复杂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例如,在一些海岸曲折、岛屿众多的区域,直线基线法能更准确地圈定我国领海。
强调领海主权权利
《领海及毗连区法》详细阐述了我国在领海内享有的主权权利,涵盖自然资源所有权、管辖权等。这意味着我国对领海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拥有专属权利,任何外国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开发活动。在领海的管辖权方面,我国对领海内的人、物和事件享有属地管辖权,外国船舶在我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我国法律。
规定无害通过制度细则
该法对外国船舶在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进行了细化。明确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同时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这一补充既保障了国际海洋通行的基本规则,又维护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
设立毗连区及相关管制权
《领海及毗连区法》设立了我国的毗连区,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为十二海里。我国在毗连区内有权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这一补充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在海洋领域的管理范围,加强了对我国周边海域的管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