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海主权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保护,外国军用船舶进入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批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条,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必须提前向中国政府申请批准。具体流程如下:
步骤 | 内容 | 法律依据 |
---|---|---|
提交申请 | 通过外交渠道向中国外交部或国防部提交航行计划、船舶信息及目的说明 | 《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条 |
等待审查 | 中国政府根据国家安全、国际形势等因素综合评估,批准后方可进入 | 《国防交通法》第三十二条 |
遵守航行限制 | 按照批准的时间、区域和航线航行,不得擅自偏离或滞留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
无害通过原则
- 定义:通过须连续不停、快速进行,不得损害中国和平、安全与秩序。
- 禁止行为:包括武器操演、情报搜集、起降飞行器、测量活动等(依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八条)。
通信与报告义务
船舶进入领海后需通过指定频道向中国海事部门实时报告:
- 船舶身份、吨位及所属国;
- 航行目的及计划航线;
- 载运物品清单(含武器类型)。
豁免与例外
仅在国际协议特别约定或经中国政府特别许可的人道主义救援等情形下,可放宽部分限制,但仍需全程接受监管。
违反后果
未获批准或违反规定者,中国有权采取监视、驱离、扣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国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