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将“对妇女的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而作出的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妨碍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享有平等权利。
公约列举的歧视形式
以下为公约中明确禁止的具体歧视行为或现象分类:
领域 | 具体形式 |
---|---|
政治参与 | 限制妇女投票权、被选举权或担任公职;排除妇女参与政策制定 |
教育与培训 | 限制女性入学机会;课程设置强化性别刻板印象;职业培训资源分配不均 |
就业与劳动 | 同工不同酬;因婚姻或生育解雇女性;拒绝提供产假或育儿支持 |
医疗健康 | 限制女性获取生育保健服务;忽视女性特殊健康需求;医疗资源分配存在性别差异 |
婚姻与家庭 | 强制女性早婚;剥夺女性财产继承权;家庭暴力未被有效干预 |
文化与社会观念 | 媒体宣扬贬低女性形象;传统习俗固化性别分工;污名化女性自主选择(如职业、婚恋) |
公约强调,无论歧视行为是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只要实质上损害妇女平等权利,均构成违法。中国作为缔约国,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进一步细化禁止范围,例如明确反对职场性骚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