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19年颁布的余粮收集制规定,农民需按政府核算标准强制上交粮食,仅保留最低生存所需口粮与种子。
余粮上交标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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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基础
以家庭人口、土地面积及预估产量为基准,由地方政府确定每户余粮上交量。 -
分类征收比例
农户类型 余粮征收比例(占产量) 备注 谷物种植户 70%-90% 依地区丰歉程度浮动 经济作物种植户 50%-70% 如棉花、甜菜等产区 贫农/少地农户 免征或30%以下 需地方委员会审核 -
强制执行措施
- 禁止粮食自由交易,违者按“投机倒把”定罪。
- 组建征粮队,对隐瞒产量者没收全部存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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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
允许保留的粮食包括:- 人均每日400-500克口粮(视地区调整);
- 次年播种所需种子(按土地面积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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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机制
中央下达总征收目标后,地方政府可依据实际收成微调标准,但需确保完成配额。
(注:内容依据苏联1919-1921年法令及农业经济档案整理,无虚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