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焦点,争议围绕案发时刘鑫是否将房门反锁致江歌无法逃生。关键证据包含以下内容:
证据类型 | 具体内容 |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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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录音 | 刘鑫两次报警电话中"门锁了,不要骂了"的日语陈述 | 经专业机构鉴定未剪辑 |
门锁状态 | 日本警方现场勘察记录显示门锁无破坏痕迹 | 一审判决采用的关键物证 |
庭审证词 | 刘鑫自述"推门推不开"与陈世锋供述存在矛盾 | 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
技术分析 | 日本门锁专家演示普通女性力量可撞开该型号门锁 | 作为辅助验证手段 |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日两国司法机关均未认定存在物理性锁门行为。争议源于对"锁门"定义的不同理解,既有对门锁机械状态的技术判断,也涉及当事人主观意图的法律推定。
我国法院二审判决书明确指出,争议核心在于刘鑫是否"阻止江歌进屋避难",而非单纯物理锁门动作。最终依据《民法典》认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