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在资政院施压及立宪派推动下,为缓和矛盾采取多项政治改革措施,具体妥协行动如下:
一、调整国会召开期限
原定宣统九年(1917年)召开国会,经资政院三次请愿后,清政府于1910年11月宣布缩短预备立宪期,将国会召开时间提前至宣统五年(1913年),并先行设立内阁。
二、设立责任内阁
1911年5月,清政府颁布《内阁官制》,成立以庆亲王奕劻为首的内阁。但13名内阁成员中,满族占9席(含皇族7人),引发“皇族内阁”争议。
三、修订法律与开放言论
领域 | 具体措施 |
---|---|
法律修订 | 颁布《大清新刑律》《钦定宪法大纲》等文件 |
言论管控 | 放宽报律限制,允许民间报刊评议时政 |
四、地方自治与咨议局扩权
1909年起,各省咨议局获得部分立法监督权,可审议地方财政、税收等事务。1910年资政院开院后,地方代表进一步参与中央政策讨论。
五、军事与经济让步
为缓解财政危机,清政府将部分铁路修筑权移交商办(如川汉、粤汉铁路),并削减新军编练规模。1911年颁布《铁路国有政策》后因民愤反弹,被迫暂缓执行。
以上措施虽试图缓和矛盾,但因改革不彻底且维护皇权本质,最终未能阻止辛亥革命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