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交易形式的多样化,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首次将以下新型电商主体纳入监管体系,明确其责任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
一、平台内经营者与自建网站经营者
经营主体类型 | 监管措施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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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经营者 | 需审核商家资质,保障交易安全 |
自建网站销售主体 | 需公示营业执照、联系方式 |
二、社交电商与直播带货
- 社交平台销售方
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渠道进行商品销售的个人或企业,需依法登记并纳税。 - 直播营销机构
主播及MCN机构需对商品质量负责,禁止虚假宣传,违规行为将被追责。
三、跨境电商与微商
- 跨境电商
进口商品需符合中国质量标准,平台需提供中文标签及售后服务。 - 个人微商
年交易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经营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其他新型经营形式
- 外卖平台商户
餐饮类商家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食品安全监管。 - 社区团购组织者
团长及平台需对商品来源负责,不得进行低价倾销扰乱市场。
通过上述分类监管,《电子商务法》构建了涵盖线上线下、传统与新兴业态的完整规则体系,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