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公约,灭绝种族罪的审理机构包括国家法院、国际司法机构等,其权限由具体法律条款界定。
有权审理灭绝种族罪案件的主要机构
机构类型 | 法律依据 | 审理范围与特点 |
---|---|---|
国家法院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6条 | 对本国境内或公民实施的灭绝种族行为行使管辖权 |
国际法院(ICJ)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9条 | 处理国家间的灭绝种族罪责任争议,不直接审判个人 |
国际刑事法院(ICC) | 《罗马规约》第6条 | 对缔约国境内或国民实施的灭绝种族罪行使管辖权(需满足《罗马规约》条件) |
特设国际刑事法庭 |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如第827号、第955号) | 针对特定历史事件设立,如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
关键说明
- 国家法院优先原则:根据公约第6条,灭绝种族罪优先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院审理。
- 国际法院的补充作用:国际法院仅裁决国家责任,例如2007年“波黑诉塞尔维亚案”中裁定塞尔维亚未犯灭绝种族罪。
- 国际刑事法院的限制:仅当国家法院不愿或不能行使管辖权时,ICC可介入,且需涉事国为《罗马规约》缔约国或接受管辖。
- 特设法庭的临时性:如卢旺达法庭已完成使命,其司法实践为后续案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