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对商标“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关乎市场主体权益及公平竞争秩序,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阐释。
叙述性使用
叙述性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来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特征、品质、用途等。比如,水果商家在销售橙子时,标注“源自XX商标产区的橙子”,这里对产区商标的使用是为了向消费者说明橙子的来源地,属于合理的叙述性使用。但这种使用必须是善意、合理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若商家故意夸大或歪曲使用商标以误导消费者,就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
指示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通常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对象等,需要使用他人商标来准确指示。例如,汽车维修店在宣传中提及“本店提供XX商标汽车的维修服务”,这是为了让消费者清楚该店的服务范围,属于指示性使用。不过,使用时要遵循必要的限度,不能暗示与商标所有者存在特定关联或授权关系。
比较广告中的使用
在比较广告中,如果使用他人商标是为了进行客观、真实的比较,以说明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优势或特点,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比如,一家手机厂商在广告中对比自家手机与另一个知名商标手机的某项性能,只要对比数据真实、表述客观,且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使用就是合理的。但如果在比较过程中使用虚假数据或进行恶意诋毁,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使用类型 | 举例 | 合理使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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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性使用 | 水果商家标注“源自XX商标产区的橙子” | 善意、合理且不造成混淆 |
指示性使用 | 汽车维修店宣传“提供XX商标汽车维修服务” | 遵循必要限度,不暗示特定关联 |
比较广告使用 | 手机厂商客观对比自家与知名商标手机性能 | 数据真实、表述客观、不产生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