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在喀麦隆独立前(1956-1960年)通过系列宪法调整,逐步移交行政权并构建地方自治框架,以应对独立运动压力。
一、分阶段权力移交
法国政府通过立法手段逐步赋予喀麦隆有限自治权,核心措施包括:
时间 | 主要内容 | 目的 |
---|---|---|
1946年 | 设立“法属喀麦隆托管地” | 延续托管统治,强化法国控制 |
1956年 | 颁布《框架法》(Loi-Cadre) | 建立地方议会和行政委员会 |
1959年 | 通过《自治宪法》 | 成立喀麦隆自治政府 |
二、行政体系重组
- 地方议会设立:1957年成立由选举产生的“领地议会”,负责地方预算和部分立法权,但法国保留国防、外交等核心权力。
- 行政委员会改革:由法国总督与喀麦隆代表共同组成,逐步将教育、卫生等事务移交地方管理。
三、选举制度调整
- 有限选举权:1952年推行“双选举团”制度,划分“公民”与“臣民”两类选民,后者仅能选举少数代表。
- 扩大代表权:1956年后取消选举团划分,实行普选制,但仍限制政党活动范围。
四、自治过渡阶段
1960年1月,法国与喀麦隆签署《合作协定》,正式承认其独立,但仍通过经济协定、军事基地保留部分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