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推行的公地放领政策,以土地改革为核心目标,分阶段逐步落实。
实施阶段划分及内容:
时间段 | 阶段名称 | 核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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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1年 | 准备阶段 | 清查全台公有耕地,制定《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 |
1951-1952年 | 第一阶段 | 优先放领公有水田及旱田,每户承领面积上限为水田2甲、旱田4甲 |
1952-1953年 | 第二阶段 | 扩大至全台范围,放宽承领条件,增加佃农优先承购权 |
1953年后 | 补充调整 | 处理争议地块,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同步推进耕者有其田政策 |
注:政策实施过程中,通过分年缴纳地价(以实物折算)的方式减轻农民负担,至1961年完成全台约7.4万公顷土地放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