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巴黎协定》作为二战后西欧安全体系重构的关键文件,对西德的主权恢复与军事活动设定了明确框架,旨在平衡欧洲安全需求与防止德国军事扩张。
一、对主权的核心限制
领域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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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完整 | 西德承认战后边界(如奥得河-尼斯河线),承诺不以武力改变领土现状。 |
外交自主权 | 西德需与北约及西欧联盟协调国防政策,不得单方面退出西方阵营的安全合作体系。 |
二、对军事活动的约束
- 武装力量规模
- 西德陆军上限为12个师(约50万人),海空军规模需与北约防御任务匹配,禁止发展战略轰炸机、导弹等远程攻击性武器。
- 禁止制造、拥有核武器、生物武器及化学武器,相关研发需经北约成员国一致同意。
- 军事指挥权
- 西德国防军(联邦国防军)纳入北约一体化指挥体系,作战部署需服从北约欧洲盟军最高司令部指令。
- 和平时期,西德境内北约部队(如美、英驻军)享有军事基地使用权,战时可由北约直接调动。
- 国防工业监管
- 武器生产需向“西欧联盟”报备,禁止出口敏感军事技术至非北约国家。
- 重工业(如钢铁、造船)产能受国际监督,防止转为战争机器。
三、国际监督机制
机构 | 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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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约理事会 | 审查西德军备计划,确保符合《布鲁塞尔条约》防务义务。 |
西欧联盟 | 监督西德军事禁令执行情况,每半年提交一次军备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