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频率冲突的协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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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间隔法
电台间约定地理距离,例如相邻区域电台使用不同频率以避免干扰,如下表:区域范围(英里) 频率间隔(千赫) ≤200 ≥50 200-500 ≥30 ≥500 ≥10 -
时间轮换制
部分电台共享同一频率但分时段广播,如A电台上午使用,B电台下午使用。
二、早期协议分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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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芝加哥计划
中西部电台联盟制定首个自愿协议,将频率划分为“优先”与“次要”等级,优先电台可独占频率,次要电台需避让。 -
1927年《广播法案》前实践
- 行业委员会协调:美国广播协会(NAB)前身组织定期会议,分配时段与频率。
- 功率限制协议:乡村电台同意降低发射功率,避免干扰城市大功率电台。
三、协议局限性及后续发展
早期分配依赖行业自律,但随电台数量激增,1927年联邦无线电委员会(FRC)成立后逐步转向政府监管,1934年《通信法案》进一步确立频率国有化与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