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试验当量限制
根据条约规定,美苏双方同意禁止进行当量超过15万吨TNT的地下核试验。该数值被设定为分界线,以防止试验规模升级。
二、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况
- 适用范围:仅针对军事用途的地下核爆炸,不包括其他类型试验(如大气层或水下)。
- 例外条款:允许为和平用途(如工程建设、资源开发)进行更大当量试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三、核查与监督机制
核查方式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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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手段 | 双方可通过卫星、地震监测等技术手段独立验证对方是否违约。 |
现场检查 | 若对试验性质存疑,可要求对方提供数据或协商核查,但未强制实施现场检查。 |
四、历史背景与影响
条约将小当量试验合法化,但实际执行中双方仍存在争议,例如对“和平用途”定义的模糊性。该协定为后续《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奠定部分技术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