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虽名义上确立宪政框架,但实际通过制度设计将权力集中于总统,为蒋介石长期执政提供法理依据。
一、总统权力的过度集中
宪法虽规定五权分立,但总统职权远超制衡范围:
宪法条款 | 实际影响 |
---|---|
总统为国家元首兼军队统帅 | 直接掌控军事与行政决策权 |
总统可发布紧急命令 | 规避立法监督,强化个人裁量权 |
无明确任期限制 | 蒋介石连任至1975年去世 |
二、国民大会的虚化角色
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大会”实为形式化机构:
- 代表产生方式:1948年选出的代表长期未改选,形成“万年国会”,丧失民意基础。
- 职权受限:仅能行使修宪、罢免总统等程序性权力,无法有效监督行政权。
三、紧急条款的常态化滥用
宪法临时条款(1948年增订)赋予总统无限扩权空间:
- 戒严令:以“动员戡乱时期”为由实施长达38年的戒严,冻结公民权利。
- 立法架空: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总统可直接颁布法律,绕过立法院。
四、党国体制与宪法的结合
国民党通过“以党领政”机制实际控制宪政运作:
- 人事任命:关键职位由国民党中央决定,总统权力与党权高度重叠。
- 意识形态控制:宪法第158条“教育文化应发展民族精神”被用于打压异见,强化威权统治。
五、修宪程序与权力固化
宪法修改门槛极高(需国民大会代表3/4出席、2/3同意),导致蒋介石能长期维持有利于个人统治的法制框架,直至1991年“宪改”后才逐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