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口税制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一项重要的税收制度,它的确立与不平等条约密切相关。该制度的实施对国内税收体系产生了深远且复杂的影响。
子口税制度在条约中的确立
子口税制度主要通过1858年的《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得以确立。
- 《天津条约》初步规定:英国政府强迫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其中提出洋货进入内地及土货运销出口,除纳一次5%的进出口关税外,只需在子口(国内的常关、厘卡)缴纳2.5%的子口税,以代替各项内地税。这为子口税制度奠定了基础。
- 《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细化:随后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进一步明确了子口税的相关细则,包括适用范围、缴纳方式等,使得子口税制度正式确立。外国商品凭借子口税单,在中国内地畅行无阻,大大便利了洋货的倾销和土货的掠夺性收购。
对国内税收的影响
影响类型 | 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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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结构失衡 | 子口税制度使得进出口贸易税收比重发生变化。洋货缴纳子口税后可免纳内地税,冲击了传统的国内商品流通税体系,导致国内商业税收入减少,税收结构向进出口关税倾斜。 |
地方财政受损 | 地方政府原本依靠征收内地税来维持财政开支,子口税制度的实施使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地方政府为了弥补财政缺口,不得不增加其他苛捐杂税,加重了民众负担。 |
民族工业受抑 | 民族工业产品无法享受子口税待遇,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洋货凭借子口税优势,以更低的成本进入内地市场,挤压了民族工业的生存空间,阻碍了国内工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