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让于1954年9月至1978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职时间共计24年。
任职时间与背景
时间范围 | 职务 | 主要工作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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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197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 司法制度完善、审判监督 |
历史贡献与影响
- 司法制度奠基
任职期间参与制定多项司法政策,推动新中国初期法律体系构建,强化法院审判职能。 - 审判实践改革
主张“依法独立审判”,在刑事、民事案件中强调证据审查标准,为司法公正提供实践范本。 - 法学教育推动
结合实务经验,参与政法学院课程设计,培养专业法律人才,促进理论与实务结合。
社会评价
其任职跨越特殊历史时期,在复杂环境下坚持法治原则,为后续司法改革奠定基础,被学界视为“新中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开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