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应用里,精准界定《办法》规定的“其他终端”设备范围,能保障办法有效落实,对监管和行业规范意义重大。下面从几个方面探讨界定方式。
- 依据功能用途
- 功能相似性:与已明确列举的终端设备具备类似功能的设备可归为“其他终端”。比如,若已明确手机、电脑为终端,具有数据处理、信息收发功能的智能手表,因与它们功能相似,可纳入范围。
- 特定用途关联性:为实现《办法》所涉及特定业务或场景而设计的终端设备,也属于此列。例如《办法》针对金融业务,专门用于金融交易的移动POS机,就应界定在内。
- 从技术特征判断
- 连接能力:具备与网络连接能力,能与服务器或其他设备进行数据交互的设备。像支持Wi-Fi或蓝牙连接的智能音箱,可与网络服务对接实现功能,可算“其他终端”。
- 数据处理能力:有一定数据存储、运算和处理能力的设备。如智能摄像头,能对拍摄图像进行简单处理和分析,也符合界定条件。
- 结合行业标准和惯例
- 行业通用分类:参考相关行业的通用分类标准。在通信行业,被普遍认可为终端设备的类型,若《办法》未明确列举,可考虑归入“其他终端”。
- 市场实践情况:观察市场上类似业务中对终端设备的使用和归类情况。例如在电商直播行业,常用的直播一体机虽未在《办法》中明确,但结合市场实践可考虑纳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