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封闭妓院是改造旧社会的重要举措。以下为关键时间节点及实施情况:
时间节点 | 事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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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1月21日 | 北京市政府决议封闭全市224家妓院,1288名妓女被集中收容改造 |
1950年1月 | 天津市查封妓院114家,开展"断血断根"行动 |
1951年11月 | 上海市封闭残存妓院72家,成立妇女生产教养所 |
1953年 | 全国中小城市基本完成妓院取缔工作 |
1957年 | 公安部宣布全国妓院制度彻底消灭 |
实施背景
1949年《共同纲领》明确"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于1950年出台《关于封闭妓院的指示》,要求各地分三阶段推进:
- 登记妓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息
- 冻结妓院资产并集中查封
- 建立教养机构实施技能培训与思想改造
后续保障
- 医疗救治:北京市专门设立性病治疗所,治愈率达98.7%
- 就业安置:上海为改造人员开设棉纺厂、印刷厂等18个就业单位
- 婚姻指导:天津建立婚姻介绍所,促成637名女性组建家庭
数据来源:中央档案馆《建国初期社会改造档案汇编》(1959年内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