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机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两岸基于法律共识与国际实践,共同界定为刑事犯罪以避免政治争议。
原因分类 | 具体内容 |
---|---|
法律定义差异 | 劫机涉及暴力胁迫、危害航空安全,符合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件,属于普通刑事犯罪。 |
避免政治化争议 | 若定义为政治犯,可能引发两岸意识形态争论,影响案件处理效率与司法合作基础。 |
国际公约约束 | 中国签署的《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条约,明确将劫机行为列为刑事犯罪,需履行缔约国义务。 |
维护民航安全共识 | 两岸均将民航安全视为不可妥协的底线,刑事化定性可强化威慑作用,减少模仿犯罪风险。 |
两岸协议基础
1990年《金门协议》确立移交刑事犯的机制,劫机者移交需依据协议框架执行。若定性为政治犯,可能因庇护条款导致司法程序复杂化。
历史案例参考
1993-1997年多起劫机事件中,劫机者均被遣返并依大陆刑法审判,体现两岸对“刑事优先”原则的实践延续性。
司法实践统一性
刑事犯定义便于两岸司法机关对接证据标准与审判程序,避免因政治立场差异导致司法结果分歧,保障案件处理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