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应优先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具体程序可选择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制。
争端解决的核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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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与协商
公约要求缔约国首先通过直接对话解决分歧,明确双方需在合理时间内启动谈判程序。 -
第三方调解
若谈判未果,可自愿提交至国际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果无强制约束力,但需记录调解报告。 -
仲裁程序
仲裁类型 启动条件 效力 临时仲裁庭 双方协议选定仲裁员 裁决具约束力 常设仲裁机构 依公约附件规定 终局性执行 -
司法解决途径
缔约国可向国际法院或公约指定的专门法庭提起诉讼,但需双方均接受司法管辖。 -
强制程序例外
部分条款允许保留声明,排除强制仲裁或诉讼;涉及主权、安全等事项可通过特别协商处理。
执行与监督
- 裁决执行:败诉方需履行义务,否则胜诉方可向公约机构申请督促。
- 透明度原则:非机密争端需公开解决过程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