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化后,农民仍保留部分私人财产权利,主要涉及房屋、生活资料及部分生产资料的使用权。
一、土地与住房
财产类型 | 所有权归属 | 农民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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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 | 农民集体 | 使用权、收益权 |
宅基地 | 农民集体 | 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房屋 | 个人 | 继承、居住、处置权 |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民法典》,宅基地和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但农民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可继承或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二、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
- 生产工具:小型农具(如锄头、镰刀)、牲畜(如猪、鸡)等归个人所有。
- 生活资料:家具、家电、存款等私人财产不受集体化影响。
- 自留山/林:使用权归个人,收益权受法律保护(如林木产出)。
三、法律保障与限制
- 禁止侵占:集体财产(如耕地、水利设施)不可私有化,但农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享有经营收益权。
- 继承规则:房屋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房地一体”原则延续,但需在产权证备注。
(注:具体权利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