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于1955年,中共中央在推动其成立过程中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一、核心政治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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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195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为此奠定法律基础。 -
民族团结优先
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要求通过联合政府形式实现多民族共治,例如1954年成立的新疆省人民政府包含维吾尔、哈萨克等多民族代表。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指示
领域 | 具体内容 | 实施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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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 | 优先建设交通、水利工程 | 1955年兰新铁路新疆段全面动工 |
资源开发 | 建立现代工业体系 | 克拉玛依油田1955年投产 |
农业生产 | 推广农业合作化,改善耕地条件 | 塔里木河流域垦荒计划启动 |
三、文化教育政策
- 双语教育体系
要求学校同时教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1953年全疆建立民族语言学校逾400所。 - 文化遗产保护
成立专门机构整理维吾尔十二木卡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1951年启动抢救性记录工程。
四、政权建设要求
- 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3年新疆完成基层普选。
- 明确要求新疆自治区政府“既要体现民族特点,又要维护国家统一”,1955年自治区第一届人大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