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律体系中,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NBA作为国际知名的篮球赛事商业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特征,若其指控CNBA构成商标“淡化现象”,可能的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NBA可依据此条,若其能证明自身为驰名商标,且CNBA的使用有复制、摹仿之嫌并可能误导公众、损害其利益,可提出指控。
-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若NBA认为CNBA在篮球赛事相关领域的使用与NBA商标近似,且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可依据此条指控商标侵权及淡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如果NBA认为CNBA的使用会使消费者将其与NBA产生关联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可依据此条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NBA若指控CNBA构成商标“淡化现象”,主要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标保护、防止混淆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寻找法律依据。但最终是否构成商标淡化,还需结合具体证据和司法审判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