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中的专向性补贴需满足特定对象或区域条件,以避免扭曲市场竞争,其认定依据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双重标准。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2条,专向性补贴指政府向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提供的排他性财政支持。中国《反补贴条例》第四条进一步明确,需排除普遍性经济政策的影响。
二、专向性补贴的四种类型
类型 | 定义与示例 |
---|---|
企业专向性 | 仅向单一或少数企业提供(如某省对A公司的税收减免) |
产业专向性 | 针对特定行业(如新能源产业的研发补贴) |
地区专向性 | 限定于特定地理区域(如西部大开发专项补贴) |
禁止性补贴 | 直接扭曲贸易的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 |
三、认定标准的三层分析
- 法律形式审查
- 补贴文件是否明确限定受益对象(如政策文件中的行业名录)。
- 是否存在客观的授予条件(如企业规模、技术标准)。
- 事实专向性判断
- 实际接受补贴的企业/行业是否集中于少数群体。
- 补贴分配是否具有歧视性(如90%资金流向某垄断企业)。
- 排除普遍性政策
- 基础设施、环保等普惠性政策通常不视为专向性补贴。
四、中国实践中的关键案例
- 光伏产业调查:欧盟曾指控中国对光伏企业提供低价土地和贷款,因补贴集中于单一产业被认定具有专向性。
- 农产品出口争议:美国对中国大蒜出口补贴的调查中,因补贴覆盖全国农户,未被认定为专向性。
五、国际与国内法衔接
中国商务部在调查中需同步参考SCM协定和《反补贴条例》,例如:
- 若外国政府补贴仅针对其国内3家企业,则符合企业专向性标准;
- 若补贴要求企业达到某项专利技术标准,可能构成事实专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