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道驰案中为何同时涉及受贿罪与内幕交易罪?两罪量刑差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何该案会叠加两种罪名?法律上如何界定两罪的关联性?
童道驰案背景:双重罪名的现实交织
童道驰曾担任重要金融监管与地方主政职务,其案件之所以同时触发受贿罪与内幕交易罪,根源在于他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两种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受贿罪指向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罪则源于他利用职务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牟利。这两种行为虽看似独立,却共同反映了权力寻租与资本市场违规的叠加危害。
一、为何同时构成受贿罪与内幕交易罪?
1. 行为本质不同但主体身份重合
受贿罪的核心是“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内幕交易罪的关键是“信息优势滥用”——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买卖证券,或泄露信息使他人获利。童道驰作为金融领域官员,既在行政审批、政策制定中为特定企业“开绿灯”并收受巨额财物(受贿行为),又因职务便利提前知悉资本市场重大事项(如企业上市、重组等),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内幕交易行为)。
2. 两种行为的关联性逻辑
司法实践中,当受贿与内幕交易存在“手段-目的”或“信息-利益”关联时,可能被认定为数罪并罚。例如,某企业为获得审批便利向童道驰行贿,同时他利用审批过程中掌握的该企业后续资本运作内幕信息买卖其股票,此时受贿是“收钱办事”,内幕交易是“用信息赚钱”,二者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均依托其职务身份实施,法律上需分别评价。
二、两罪量刑差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385条及司法解释)
受贿罪的量刑主要依据受贿金额及情节严重程度:
-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如3万-20万元):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20万-300万元):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30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键点:受贿罪的量刑与“数额+情节”直接挂钩,若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为黑恶势力谋利等恶劣情节,可能加重处罚。
2. 内幕交易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180条)
内幕交易罪的量刑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档:
- 情节严重(如证券交易成交额50万元以上、获利15万元以上等):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如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关键点:内幕交易罪更侧重“违法所得金额”与“市场危害性”,若交易行为引发市场波动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可能被认定为“特别严重”。
3. 两罪的量刑对比(表格呈现)
| 罪名 | 量刑档次 | 核心依据 | 最高刑期 |
|--------------|------------------------|---------------------------|----------------|
| 受贿罪 | 数额特别巨大+特别情节 | 收受财物金额(300万以上) | 无期徒刑/死刑 |
| 内幕交易罪 | 情节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75万以上) | 10年有期徒刑 |
从表格可见,受贿罪在涉案金额极高时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包括死刑),而内幕交易罪最高刑期为10年。这是因为受贿罪直接侵蚀公权力公信力,危害国家治理根基;内幕交易罪虽破坏市场公平,但社会危害性相对聚焦于资本市场。
三、为何两罪需数罪并罚而非合并评价?
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基于不同犯意实施多个独立违法行为(如既收钱又用信息炒股),且每个行为均符合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童道驰案中,受贿与内幕交易的动机、手段、侵害客体均不同:前者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侵害的是证券市场公平秩序。法院需分别认定两罪的犯罪事实,合并执行刑期与罚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延伸思考:此类案件的警示意义
童道驰案的双重罪名提醒我们:权力一旦脱离监督,既可能在行政审批中沦为“交易筹码”,也可能在资本市场中异化为“牟利工具”。对公职人员而言,既要守住“不收钱”的底线,更要警惕“利用信息赚快钱”的侥幸心理。法律对两罪的严格区分与并罚,本质上是为了全面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维护公权力廉洁性与市场公平性的双重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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