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如何规范管理人选任与监督流程? 苏州中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如何规范管理人选任与监督流程?该怎样从制度层面保障管理人既专业又尽责?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破产不仅是简单的市场退出机制,更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关键环节。苏州作为经济活跃地区,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而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的规范性直接影响案件办理质效——选任不当可能导致资产处置低效、债权人利益受损;监督缺位则易引发道德风险甚至权力寻租。苏州中院立足司法实践,通过细化规则、创新机制,构建了一套“选得准、管得住、用得好”的管理人选任与监督体系。
一、为什么管理人选任与监督是破产案件的核心?
破产管理人是连接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的枢纽,负责接管企业财产、清产核资、制定分配方案等核心工作。若人选不当(如专业能力不足、缺乏中立性),可能造成资产价值贬损;若监督松散(如程序不透明、责任不明确),则易滋生违规操作。苏州中院深刻认识到:规范管理人选任与监督,本质是通过制度约束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与效率,这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二、苏州中院的实践路径:从“选任标准”到“全程监督”
(一)选任环节:如何确保“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传统模式下,管理人多通过随机摇号产生,虽保证了公平但可能忽视案件特殊性(如大型房企破产需房地产领域经验)。苏州中院突破单一模式,建立“分类+分级+竞争”的立体化选任机制:
- 分类管理:根据案件类型(简易/普通/重大复杂)划分管理人库,重大案件优先从具备上市公司重整、跨境破产经验的机构中遴选;
- 分级评价:对入库机构按专业能力、履职表现、案件完成度等指标动态评级,高等级机构在复杂案件中获更多机会;
- 竞争选任:对涉及职工众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组织“听证+评审”程序,由债权人代表、行业专家参与评分,择优确定管理人。
案例参考:某科技企业破产重整案中,因涉及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处置,苏州中院从“知识产权破产管理专项库”中选定熟悉技术评估的机构,最终帮助企业保留核心业务并实现重生。
(二)监督环节:如何防止“有权任性”?
管理人权力的规范运行离不开全流程监督。苏州中院构建了“法院主导+债权人参与+社会评价”的立体监督网:
- 法院实时把控:通过定期报告制度(每月提交履职进展)、重大事项审批(如资产超过一定金额的处置需法院许可)、随机抽查(对账目、程序合规性开展突击检查)确保管理人依法履职;
- 债权人协同监督:赋予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考核权”——包括报酬方案表决、更换申请权(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可提议更换);
- 社会公开透明:通过破产信息平台公示管理人工作日志、资产处置结果,接受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倒逼管理人规范操作。
表格对比:传统监督模式 vs 苏州中院创新机制
| 监督维度 | 传统模式 | 苏州中院实践 |
|----------------|---------------------------|----------------------------------|
| 监督主体 | 法院单一主导 | 法院+债权人+社会三方协同 |
| 监督方式 | 事后检查为主 | 事前准入+事中报告+事后评价全流程 |
| 责任追究 | 侧重行政处罚 | 连带赔偿+信用惩戒+行业禁入 |
三、关键问题答疑:这些细节你可能关心
Q1:如何避免“熟人关系”影响选任公平?
苏州中院通过“三重隔离”破题:入库机构与法官实行任职回避(近亲属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关联);选任过程全程留痕(听证记录、评分表存档备查);随机摇号环节引入公证处监督,确保结果不可篡改。
Q2:债权人如何有效参与监督?
法律赋予债权人会议两项核心权利:一是对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表决权(需经会议决议通过);二是更换申请权(当管理人存在怠于履职、偏袒债务人等行为时,可联名提议更换,法院需在15日内作出裁定)。
Q3:管理人不作为怎么办?
苏州中院明确“负面清单”:包括未按期提交清产核资报告、擅自低价处置资产、隐瞒重要债权人信息等12类违规情形。一旦查实,轻则约谈警告、扣减报酬,重则移出管理人库并报省高院备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制度创新的深层意义:从个案规范到生态优化
苏州中院的探索不仅解决了“如何选、怎么管”的具体问题,更推动了破产审判生态的整体升级:一方面,通过严格筛选培育了一批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人队伍;另一方面,通过透明监督增强了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信任,加速了“僵尸企业”出清与困境企业拯救。数据显示,近三年苏州地区破产案件平均办理周期缩短20%,债权人清偿率提升15%,相关经验已被多地法院借鉴。
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监督没有“标准答案”,但苏州中院用实践证明:唯有将制度设计嵌入每一个细节,用透明规则替代模糊地带,才能让破产程序真正成为挽救企业、保障权益的法治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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