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我国实施了统一全国税政的重大改革,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当时,为了迅速恢复经济、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国家需要统一的税收制度和强大的财政支持。
在这种背景下,税收立法权归属情况如下:
归属主体 | 具体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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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拥有全国性税收条例、法令的制定和颁布权。这是税收立法的核心权力,通过制定统一的税收条例和法令,保证了全国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
财政部 | 负责根据政务院颁布的税收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等,进一步细化税收征管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
此次改革后,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有利于集中全国财力、统一税政,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发展,也为后续的经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财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