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多份文件明确要求企业开展联合经营需遵循权责明确、合规审查、风险共担等原则,并针对不同领域提出具体要求。以下为政策要点梳理:
一、管理规范与责任划分
规定要点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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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 《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禁止利用联合经营转移国有资产或逃避债务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 |
涉及国有企业的联合项目须经法定评估程序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二、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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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查程序
建立合作方资质审查制度,重点核查商业信誉、履约能力,要求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禁止性条款
限制在垄断协议、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合作(《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军工、能源等特殊行业合作需专项审批。
三、权益分配规则
- 利润分配实行按出资比例与贡献度双重核算机制
- 知识产权归属须在合作协议中单独约定
- 合作终止时资产清算遵循"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四、特殊行业监管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联合经营,实行项目备案双轨制,既要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还需向行业主管机关报备(参照《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延伸解释)。
注:具体执行需结合《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文件要求,不同所有制企业联合还需遵守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