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公博于1946年6月3日被处决,是因其在抗日战争时期叛国投敌,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
主要叛国行径及罪名
- 组织伪政府:1938年12月,陈公博追随汪精卫叛国投敌。1940年3月30日,汪伪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陈公博任立法院长等职。他积极参与伪政府的组建和运作,妄图分裂国家,破坏抗日大局。
- 出卖国家利益:为日本侵略军提供物资和情报支持。在经济上,配合日军对占领区的经济掠夺,实行物资统制,搜刮战略物资,严重损害了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
- 协助日军侵略:组织伪军配合日军进行军事行动,镇压抗日力量。他指挥伪军对抗日根据地进行“清乡”“扫荡”,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陈公博的叛国行为违背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遭到全国人民的唾弃。1946年4月,江苏高等法院以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等罪名判处其死刑,6月3日执行枪决,这是对他叛国罪行的正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