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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上海一中院:挪用公款超7亿未还 郑建华被判死缓更新时间:2026-01-22 13:38:51


  2026年1月13日(农历2025年11月25日),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至案发超7亿元未归还,郑建华一审被判死缓。

  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至案发超7亿元未归还,上海电气原董事长郑建华被判死缓。

  北京时间2026年1月13日,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内容如下:  

  2026年1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郑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亿余元;2007年至2008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公款215万元;2018年上半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至案发,尚有7亿余元未归还;2015年至2021年,郑建华为营造个人政绩与谋取个人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建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郑建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贪污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大部分未退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郑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时予以考虑;在受贿罪中具有索贿从重处罚情节。鉴于郑建华部分受贿系未遂,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等,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合郑建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2-07-22晚上20:00讯: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被“双开”

  日前,经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郑建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政绩观扭曲,擅权妄为,私欲膨胀,靠企吃企,其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污染了国有企业政治生态。郑建华违反政治纪律,背离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方针,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私藏阅看违禁书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频繁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家庭资产和亲属经商办企业等事项,公务出国考察期间擅自改变路线;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长期无偿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通过民间放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牵线搭桥,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家风败坏,对亲属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巨额财物;伙同特定关系人多次贪污公款;大肆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郑建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郑建华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上海市纪委监委)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07-27傍晚18:00讯: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接受审查调查

  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郑建华简历

  郑建华,男,汉族,1960年1月出生,江苏南京人,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2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

  2001年4月至2001年9月,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总裁;

  2001年9月至2003年5月,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2003年5月至2004年3月,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厂长、党委副书记,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2004年3月至2008年4月,上海电气电站集团党委书记、总裁;

  2008年4月至2013年6月,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上海电气电站集团党委副书记、总裁;

  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2014年5月至2017年8月,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2017年8月至今,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上海市纪委监委)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郑建华个人资料简历:

  郑建华,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全日制大学工学学士,在职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2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7年8月至2022年)。

  2001年4月起历任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总裁,2004年3月任上海电气电站集团党委书记、总裁,2013年6月任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17年8月升任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2021年7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2022年7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年12月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上海证监局警告并处罚款140万元。2023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其涉嫌受贿1.56亿余元、贪污215万元、挪用公款7亿余元未归还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2026年1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郑建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13

  郑建华履历:

  2001年4月至2001年9月,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总裁;

  2001年9月至2003年5月,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2003年5月至2004年3月,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厂长、党委副书记,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2004年3月至2008年4月,上海电气电站集团党委书记、总裁;

  2008年4月至2013年6月,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上海电气电站集团党委副书记、总裁;

  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2014年5月至2017年8月,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2017年8月至2022年,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综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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