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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2日宝鸡中院:受贿超8.22亿 李鹏新被判死缓 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更新时间:2026-01-17 14:41:00

2025年4月22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其受贿超8.22亿元,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

 

  2025年4月22日(农历2025年3月25日),受贿超8.22亿元,李鹏新受贿案一审宣判。

  受贿超8.22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一审被判死缓。

  北京时间2025年4月22日,【一审宣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5年4月22日发布消息,内容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5年4月22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对被告人李鹏新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李鹏新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青海省副省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2亿余元。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鹏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鹏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鹏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李鹏新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宝鸡中院公众号)

  【一审开庭】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01-09晚上20:00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一审开庭

  1月9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青海省副省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2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鹏新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鹏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鹏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提起公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12-11上午10:10讯:检察机关依法对李鹏新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记者1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鹏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鹏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依法逮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6-28下午15:00讯: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鹏新决定逮捕

  记者2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鹏新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依法双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6-17上午11:00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鹏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培植个人势力,搞“七个有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车辆司机服务安排;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严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腐化堕落;贪婪无度,政商勾连,大搞新型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股权股份等巨额财物。

  李鹏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鹏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违纪被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12-11上午10:00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李鹏新简历资料:

  李鹏新,男,汉族,1960年12月生,山西神池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李鹏新履历:

  1977.12-1979.09青海省德令哈农场中学教师

  1979.09-1983.08青海师范学院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83.08-1983.09青海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培训班学员

  1983.09-1984.04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多彩公社党委秘书

  1984.04-1985.12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当江乡副乡长

  1985.12-1990.01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990.01-1991.01共青团青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1.01-1991.11共青团青海省委组织部部长

  1991.11-1997.01共青团青海省委副书记

  1997.01-1999.11共青团青海省委书记(1995.08-1997.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8.09-1999.0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9.11-2001.01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正厅级)

  2001.01-2005.08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书记(1998.09-2001.07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5.08-2007.01青海省委常委、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书记

  2007.01-2011.10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1.10-2016.09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6.09-2016.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16.10-2016.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2016.11-2017.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2017.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2023年12月11日,李鹏新违纪被查。

  (综合自百度百科)


2025年4月22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经查明,其1999年至2023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8.22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缓期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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