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一证券通过承诺保本收益、差额补偿等行为,与《证券交易法》中禁止刚性兑付、保障公平交易的原则相冲突。
一、刚性兑付条款的违规性
《证券交易法》第135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山一证券通过以下措施涉嫌违规:
措施类型 | 具体表现 | 对应法律条款 |
---|---|---|
损失补偿协议 | 签订合同约定亏损时补足本金 | 违反第135条禁止承诺 |
固定收益率宣传 | 宣传材料标注“年化6%保底收益” | 违反第34条虚假陈述 |
隐性担保 | 关联方提供资金池兜底 | 违反第136条风险隔离 |
二、扰乱市场秩序与投资者误导
- 破坏风险自担原则:向投资者承诺保本,削弱市场风险定价功能,违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监管导向。
- 不正当竞争:以保障收益吸引客户,挤压合规机构生存空间,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三、法律后果与监管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第210条,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10倍罚款。
- 投资者追责:受损投资者可依据《证券法》第163条起诉山一证券欺诈,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