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储货币政策工具的法律基础可追溯至1913年《联邦储备法案》及后续修订,其中公开市场操作等核心机制通过条款明确授权。
一、法律框架与工具定义
根据《联邦储备法案》(FederalReserveActof1913),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通过以下条款确立:
工具名称 | 法案依据 | 定义内容 |
---|---|---|
公开市场操作 | 第14条(1923年修订后强化) | 授权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买卖政府债券以调节货币供应量。 |
贴现窗口 | 第10B条、第13条 | 允许美联储向商业银行提供短期贷款,利率由各地区联邦储备银行设定。 |
存款准备金率 | 第19条(1935年修订) | 规定商业银行需在联邦储备银行存放一定比例存款,以控制信贷扩张能力。 |
二、关键法案的演变
- 1913年原始法案
- 初步建立联邦储备体系,但未明确公开市场操作的具体权限,仅提及“票据买卖”。
- 贴现窗口机制通过第13条定义,要求商业银行以合格抵押品获取流动性支持。
- 1933年《银行法案》
- 设立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将公开市场操作纳入正式政策工具。
- 要求公开市场交易需遵循“促进经济稳定”的目标。
- 1935年《银行法》修订
- 将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权集中至美联储理事会,强化货币政策统一性。
- 明确FOMC的决策流程,要求至少每年四次公开市场政策会议。
三、工具实施的核心原则
- 法定授权范围
- 所有操作需符合《联邦储备法案》中“维护价格稳定与充分就业”的双重使命。
- 禁止直接购买财政部债券(后因特殊法案调整,如2020年应对疫情)。
- 透明度要求
- 根据第2A条,美联储需定期向国会报告政策目标及工具使用情况。
- 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数据需在FOMC会议后90天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