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版本 | 实施时间 | 适用范围 | 核心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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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试行)》 | 1986年 | 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 初步建立破产制度,依赖行政干预,未形成市场化退出机制。 |
《企业破产法》 | 2007年 | 覆盖所有企业法人 | 确立重整、和解、清算程序,引入管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司法独立性。 |
关键时间节点
- 1986年试行阶段:中国首部企业破产法针对国有企业设立,但因历史条件限制,实际应用有限。
- 2007年全面实施:现行《企业破产法》生效,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法人,构建现代破产制度框架。
- 后续修订动态:近年来,法律修订被多次纳入立法计划,以适应营商环境优化及个人破产制度探索需求。
现行法律适用性
- 当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
- 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中止个别债务清偿,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