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3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明确要求实施过程中需遵循以下核心原则与具体措施:
一、资金筹措与移民安置
项目 | 具体要求 |
---|---|
资金管理 | 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为主,结合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
移民政策 | 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土地补偿、就业安置、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移民权益 |
二、工程技术与安全保障
- 质量控制
要求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建立全过程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大坝、船闸等关键设施安全。 - 分阶段实施
工程按“一次论证、分期建设”推进,初期蓄水位135米,后期逐步提升至175米。
三、生态保护与库区治理
- 环境保护: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库区污染治理工程,建立生态监测系统。
- 文物保护:对淹没区文物进行抢救性发掘,完成白鹤梁、张飞庙等1350处重点文物迁移保护。
四、防洪与综合效益
目标 | 实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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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 | 使荆江河段防洪能力从10年一遇提升至100年一遇 |
发电与航运 | 年均发电量847亿千瓦时,改善川江航道660公里,实现万吨级船队直达重庆 |
五、动态监管与风险防控
建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统筹管理,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进度,构建移民稳定、生态修复、工程安全等风险预警机制。
(注:表格与分项内容依据《长江三峡工程论证文集》《三峡工程阶段性评估报告》等公开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