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 政治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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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会 | 美国主导谈判的单边性 |
未解决琉球群岛主权归属问题 | 日本未彻底清算侵略历史 |
违反《开罗宣言》领土原则 | 冷战背景下排斥社会主义阵营 |
一、程序合法性缺陷
1951年旧金山和会召开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未被邀请参会,而台湾当局因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无法代表中国签署条约。苏联虽参与会议,但最终拒绝签字,认为美国主导的谈判将日本纳入西方阵营,违背了战时盟国协商一致原则。
二、领土条款争议
和约第三条将琉球群岛(含钓鱼岛)交由美国托管,但未明确主权归属。中方指出该条款违反1943年《开罗宣言》中“日本窃取中国领土必须归还”的规定,苏联强调南千岛群岛(日称北方四岛)的处置缺乏法理依据。
三、历史责任回避
条约未彻底解决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且未要求日本对其侵略行为作出充分反省。中苏两国认为这导致日本军国主义历史责任未被清算,为东亚地区埋下长期安全隐患。
四、国际格局影响
美国通过该条约构建亚太军事同盟体系,将日本打造成冷战前沿。中苏作为社会主义阵营核心国家,抵制该条约对战后国际秩序的片面安排,主张建立更公正的多边协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