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件经过来看,刘海龙实施的是暴力侵害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通常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而刘海龙是冲突中的侵害者,他的一系列举动是主动发起攻击,造成了对于海明生命安全的威胁。
最终,司法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判定也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保护了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所以,从正常的法律和事件逻辑来讲,刘海龙不存在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情况,人们不禁要问,怎么可能给一个实施暴力侵害的人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