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类型 | 具体内容 | 覆盖区域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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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统治制度 | 将原德属殖民地及奥斯曼属地划分为三类托管地 | 西南非洲、太平洋群岛 |
A类委任统治区 | 由先进国家提供行政指导,承诺逐步实现自治 | 叙利亚、巴勒斯坦 |
B类委任统治区 | 受托国全权管理,需保障原住民权益并禁止奴隶贸易 | 喀麦隆、坦噶尼喀 |
C类委任统治区 | 作为受托国本土组成部分进行管理 | 新几内亚、萨摩亚 |
常设委任委员会 | 负责监督受托国执行托管义务,接收年度报告 | 日内瓦总部设立 |
原住民权益保障 | 禁止强制劳动、要求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保留传统土地所有权 | 所有委任统治地区 |
军事限制条款 | 禁止在托管地修建军事基地或训练土著军队 | 太平洋群岛托管地 |
贸易平等原则 | 确保所有成员国在托管地区享有同等商业机会 | 非洲B类托管区域 |
国际监督机制 | 接受托管国民众申诉,组织实地考察团评估管理状况 | 1925年西南非洲考察 |
过渡自治规划 | 对达到自治标准的地区制定独立时间表 | 伊拉克1932年结束托管 |
该体系设立定期报告制度和申诉通道,要求受托国每年提交管理报告。常设委任委员会审查报告时重点关注教育普及率、司法改革进度等社会发展指标,1926年针对卢旺达-乌隆迪地区强制劳动问题启动特别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