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作为自治区成立的关键环节,通过民主协商与制度设计,奠定了政治基础并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
凝聚共识与合法性确立
1947年5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乌兰浩特召开,373名代表涵盖各族各界。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明确自治政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法律形式确立内蒙古自治区的合法性,为后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范本。
组织架构与权力过渡
会议选举产生自治政府成员,乌兰夫当选主席,标志着地方政权从分散走向统一。下表展示会议核心成果:
内容 | 作用 |
---|---|
通过施政纲领 | 明确自治区的政治定位与发展方向 |
选举自治政府 | 实现权力机构合法化与集中化 |
整合军事力量 | 组建内蒙古人民自卫军,保障地区稳定 |
推动社会改革与经济整合
会议决议废除封建特权,实行土地改革与牧区民主改革。例如,规定“蒙汉平等”“农牧互助”,消除历史遗留的阶级矛盾,促进民族关系和谐与经济资源统筹。
衔接中央与地方治理
会议期间,中共中央东北局给予直接指导,确保政策与全国解放进程协同。自治政府成立后,迅速纳入新中国行政体系,成为首个省级民族自治区,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
文化认同与制度创新
通过尊重蒙古族语言、习俗,会议强化了民族认同感。同时,其“三不两利”(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创新性平衡了牧区改革需求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