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首次全国普选的法律基础,明确了选举程序与选民资格,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
1953年,新中国首次全国普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2月11日通过,明确规定了选举权、选民资格、选举程序等核心内容。
为落实选举法,中央选举委员会随后颁布多项配套文件:
- 《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1953年4月3日):细化选区划分、选民登记等操作流程。
- 《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不同群体的选举权判定标准,如地主阶级改造后的参选条件。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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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 | 1953年2月 | 确立普选制度框架 |
《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 | 1953年4月 | 基层选举流程与登记规则 |
《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 | 1953年4月 | 选民资格分类与审查标准 |
这些文件共同构建了新中国首次普选的法律体系,确保选举覆盖全国城乡,并首次实现“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