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被害案中,王振南作为京师高等审判厅推事,主导了案件的审判流程并签署死刑执行令。
角色定位 | 具体职责 | 案件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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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官 | 主持审判程序,确认罪名 | 推动李大钊等人被处决 |
司法执行者 | 签署死刑核准文件 | 使判决获得形式合法性 |
历史背景与审判细节
1927年,李大钊被奉系军阀逮捕后,王振南以司法人员身份参与案件审理。其行为体现在以下层面:
- 程序执行:表面维持司法流程,实际配合军阀政治需求;
- 判决签署:作为签字官员,对判决结果承担直接责任;
- 职权争议:学界对其是否具有死刑核准权存在不同考证观点。
档案记录与争议点
据北平档案馆资料,王振南在案件中的签字文件包括《死刑核准书》《案情摘要》等,但其审判过程仅持续数小时,辩护权、证据质证环节严重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