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德国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绝育,以实施种族优生政策。
方面 | 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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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933年《绝育法》授权设立绝育法庭,强制对特定疾病患者实施绝育手术。 |
筛选标准 | 针对先天性智障、遗传性癫痫、精神分裂症等患者,以及酗酒、身体畸形等群体。 |
执行方式 | 法庭由医生、法官组成,单方面裁决是否绝育,无需当事人同意。 |
目的 | 防止“劣等基因”遗传,维护所谓“种族纯洁性”。 |
规模与后果 | 约40万人被强制绝育,超2万人因手术并发症死亡。 |
这一政策成为纳粹优生学的核心工具,直接影响战后日本《优生保护法》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