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大党章在处理重大争议问题时,明确要求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集体讨论、请示报告和纪律约束保障党内决策的严肃性。
争议处理的核心程序
以下为党章规定的关键步骤及要点:
程序环节 | 具体要求 | 条款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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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决策 | 党组织须通过会议形式充分讨论争议问题,确保成员平等表达意见,避免个人专断。 | 第十条 |
表决与多数原则 | 讨论后实行表决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持不同意见者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须执行决议。 | 第十六条 |
向上级请示 | 若争议无法解决,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上级需明确答复并监督执行。 | 第十五条 |
纪律保障 | 对拒不执行决议的党员或组织,按党章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组织调整。 | 第三十九条 |
程序实施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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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讨论的基础性
党组织在争议处理中,必须召开正式会议,确保所有成员参与讨论。例如,基层党委需通过党委会或扩大会议形式,记录不同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
决议的效力与约束
表决结果一经形成,即成为组织决定。如某市委在争议性人事任免中,需以超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反对者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异议言论。 -
上级介入的边界
上级党组织收到争议报告后,需在30日内调查并批复;若涉及重大原则问题(如政治路线争议),可派工作组实地核查。 -
执行监督的强制性
对拖延或变相抵制决议的行为,上级可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措施。例如,某省委对未落实环保政策的市委进行整改督办。
(注:以上条款依据为1982年《中国共产党章程》原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