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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巧全案件中被追缴的犯罪所得涉及哪些单位和个人的财物?

红豆姐姐的育儿日常

问题更新日期:2026-01-24 23: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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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巧全案件中被追缴的犯罪所得涉及哪些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该案追缴范围是否包含隐匿资产或跨境转移资金?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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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巧全案件中被追缴的犯罪所得涉及哪些单位和个人的财物? 该案追缴范围是否包含隐匿资产或跨境转移资金?

王巧全案件作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涉案财物追缴问题始终牵动公众神经。从司法机关披露的信息来看,该案不仅涉及传统现金、房产等常见资产,更牵扯到多家企业账户资金、合作项目收益及特定关系人代持财产,追缴过程折射出当前反腐败斗争中"打财断血"的关键环节。

一、涉案财物追缴的核心范畴

根据公开司法文书显示,王巧全案件中被依法追缴的犯罪所得主要分布在三个维度:直接控制资产关联主体代持财产以及隐蔽流转资金。其中直接控制资产包括其本人名下及家庭成员持有的北京、上海等地多套高档住宅(评估价值超3800万元)、某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本息合计约1200万元)及收藏品(字画古董类估值约650万元)。这些资产多通过虚假交易、他人代付款项等方式完成权属转移,部分房产甚至登记在司机、秘书等密切关系人名下。

关联主体代持财产涉及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30%股权(对应出资额4500万元)虽登记在职业经理人名下,但资金来源追溯至王巧全任职期间违规审批的项目补贴;某国际贸易公司账户中发现的230万美元流动资金,经查证系利用职务影响力促成的"过桥资金"返还款。这类财产往往披着合法经营外衣,需要通过资金流向追踪、证人证言交叉印证才能揭开面纱。

隐蔽流转资金的追缴最具挑战性。调查发现,王巧全通过地下钱庄渠道将部分赃款转移至境外,涉及香港某离岸公司账户(余额折合人民币约900万元)及新加坡私人银行理财账户(持有结构性存款产品)。同时,其利用亲属身份在自贸区设立的空壳公司,以"咨询服务费""技术转让费"等名义套取公款达670余万元,此类资金混同于正常经营流水之中,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 财物类型 | 涉及主体 | 追缴金额(约) | 主要特征 | |----------------|---------------------------|----------------|------------------------------| | 不动产 | 家庭成员/关系人 | 3800万元 | 跨区域分布,代持比例高 | | 银行存款 | 本人及关联账户 | 1200万元 | 多币种混合,定期转存频繁 | | 股权资产 | 房地产/贸易公司 | 4500万元 | 代持协议,资金溯源复杂 | | 境外资金 | 离岸公司/私人银行 | 1290万元 | 地下钱庄通道,加密存储 | | 经营流水套现 | 空壳公司 | 670万元 | 虚构交易合同,税票掩盖 |

二、特殊主体涉案财物解析

在众多涉案单位和个人中,三家企业的角色尤为值得关注。某市城建投资集团因与王巧全存在工程发包关联交易,被冻结工程款结算账户内滞留资金达2100万元,经审计确认其中包含超额支付的"管理费"及回扣款项。某民营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因长期充当"白手套",其个人证券账户持有的市值1800万元股票被认定为受贿孳息,尽管该账户名义上属于企业家投资组合。

更具典型意义的是某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角色。该机构受聘为王巧全亲属企业做财务顾问期间,通过虚增咨询费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830万元,事务所负责人最终因涉嫌共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业务收入及未分配利润均被纳入追缴范围。这种专业服务机构沦为犯罪工具的现象,暴露出某些领域监管漏洞。

个人涉案财物中,王巧全司机名下登记的奔驰S级轿车(购入价160万元)与某高校教授收受的"感谢费"(以借款名义掩饰的300万元银行转账)形成鲜明对比。前者属于典型的利益输送载体,后者则反映出学术圈层存在的隐性腐败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涉案人员试图通过离婚析产、赠与子女等方式转移财产,但均因证据链完整而被司法机关识破。

三、追缴工作的实践难点

该案追缴过程凸显多重现实挑战。首先是证据固定难题,跨境资金流转往往依托虚拟货币洗钱或多层嵌套公司架构,例如某笔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转移的200万元赃款,需要专业技术机构协助追踪区块链交易记录。其次是法律适用争议,对于登记在善意第三人名下的房产(如通过正规市场购买但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形),既要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又要维护司法权威,处置过程需平衡多方权益。

另一个突出矛盾体现在资产估值争议。某处被扣押的商业综合体商铺,犯罪嫌疑人主张按购买原价计算(约500万元),而检察机关依据市场评估价认定现值为1200万元,最终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收益法重新核定价值。类似情况还出现在收藏品领域,部分字画作品因真伪存疑导致拍卖流拍,不得不采取变卖抵债的特殊处理方式。

在追赃挽损机制方面,虽然监察法明确规定"追缴违法所得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但实践中仍面临执行障碍。例如某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欠缴的800万元罚没款项,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终结本次程序;个别涉案人员通过虚构债务申报破产,试图规避责任追究。这些问题倒逼司法机关不断创新执行手段,如建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行跨部门协作追缴机制等。


延伸思考: 1. 如何界定"特定关系人"在涉案财物中的责任边界? 2. 跨境追赃中司法协助条约的实际效能如何提升? 3. 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怎样阻断职务犯罪资金渗透?

从王巧全案件可以看出,现代职务犯罪的财物隐蔽性已从简单的现金藏匿发展为系统性的资产重构,既包含传统物权形态的变异,也涉及金融工具的创新滥用。司法机关在坚持"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利"原则的同时,更需要构建精准识别、动态监控、高效执行的综合治理体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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