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丽婕被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受贿罪与高利转贷罪,这两项指控的具体证据链是如何形成的? ?为何这两类经济犯罪的证据认定需兼顾直接与间接证据协同?
章丽婕被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受贿罪与高利转贷罪,这两项指控的具体证据链是如何形成的?
?为何这两类经济犯罪的证据认定需兼顾直接与间接证据协同?
在反腐败与金融监管持续深化的背景下,公职人员涉受贿罪与高利转贷罪的案件往往因涉及隐蔽交易、资金流转复杂而备受关注。章丽婕案作为典型案例,其两项罪名证据链的形成过程,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也折射出证据认定的严谨逻辑——受贿罪重在“权钱交易”的实质关联,高利转贷罪聚焦“低借高贷”的牟利链条。以下从两类罪名的核心要件出发,拆解证据链的具体构建路径。
一、受贿罪:从“谋利行为”到“财物往来”的双向印证
受贿罪的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证据链需同时证明“职权关联性”“谋利事实”与“财物收受”三大环节,且各环节间形成闭环。
1. 职权与谋利的直接关联
司法机关首先会调取章丽婕的职务任免文件、岗位职责说明等材料,明确其具体权限范围(如项目审批、资金拨付、政策倾斜等)。例如,若涉案企业曾申请某项行政许可或补贴,需核查章丽婕是否为该事项的决策参与者或实际影响者。同时,通过会议记录、审批流程单、证人证言(如企业负责人、下属工作人员)等证据,证实其确实为行贿人提供了具体帮助——可能是加快审批进度、放宽条件限制,或是直接干预竞争结果。
2. 财物往来的隐蔽性突破
受贿财物可能以现金、房产、股权、消费卡甚至“借款”等形式出现,因此需通过多维度证据锁定其非法性:
- 银行流水:重点核查章丽婕本人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的账户,是否存在与行贿人账户的异常资金流动(如大额现金存入后短期内转出、分拆转账规避监管);
- 物品流转记录:若涉及房产、车辆等实物,需调取购房合同、车辆登记信息、付款凭证等,比对资金来源与行贿人账户的关联性;
- 隐蔽交易的证据补强:对于以“借用”“投资分红”等名义掩盖的受贿(如章丽婕“借”行贿人房产但长期未支付租金,或获得远超正常比例的分红),需结合双方关系(非亲非故却有高额利益输送)、交易背景(明显违背市场规律)及证人证言(如知情人证实双方实际约定为“好处费”)综合判断。
3. 主观故意的推定
即使行贿人声称“自愿赠送”,只要能证明章丽婕明知财物与其职务行为相关仍予以接受,即可认定受贿故意。例如,行贿人在赠送财物前后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或章丽婕在收受财物后主动推进相关事项,均可作为主观故意的佐证。
二、高利转贷罪:从“低息借款”到“高息放贷”的牟利闭环
高利转贷罪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证据链的核心是证明“资金来源的信贷属性”“转贷行为的牟利性”及“主观故意”。
1. 信贷资金的合法取得与违规使用
首先需调取章丽婕或其关联人(如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合同、审批材料及资金到账记录,确认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例如,合同注明用于生产经营,实际却用于转贷)。若存在“虚构贷款用途”的情况(如编造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则进一步强化了“套取”的违法性。
2. 转贷行为的利率差与资金流向
关键证据包括:
- 转贷合同:核查章丽婕将信贷资金转借给他人(如企业、个人)的协议,明确约定的利率(通常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 资金流转轨迹:通过银行流水追踪信贷资金从金融机构→章丽婕账户→转贷对象账户的全过程,证实资金直接用于转贷而非其他用途;
- 违法所得计算:根据转贷利率与银行贷款利息的差额,结合转贷金额与时间,核算实际获利数额(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即可能构罪)。
3. 主观牟利目的的认定
需排除“正常民间借贷”的可能性——若章丽婕能证明转贷行为是基于亲友间的互助且未谋取高额利息,则不构成犯罪。但若有证据显示其主动寻找借款人、刻意抬高利率(如参照民间高利贷标准定价),或多次实施类似转贷行为,则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牟利故意。例如,证人证言证实章丽婕曾表示“贷款闲着也是闲着,借出去赚点利息”,或聊天记录中提及“利率至少要比银行高X%才划算”,均可作为主观故意的辅助证据。
三、证据链的协同与补强:直接与间接证据的立体支撑
无论是受贿罪还是高利转贷罪,单一证据往往难以独立定案,需通过直接证据(如当事人供述、合同原件)与间接证据(如银行流水、证人证言、交易习惯)相互印证,形成逻辑严密的闭环。例如:
- 受贿罪中,若行贿人否认送钱,但章丽婕的银行账户突然收到大额资金(与行贿人经营流水相关),且有证人证实双方曾讨论过请托事项,则资金往来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即被补强;
- 高利转贷罪中,若转贷合同被销毁,但银行流水显示资金从贷款账户直接转入转贷对象账户,且转贷对象承认支付了高额利息,则资金流向与利率差的证据仍可支撑犯罪事实。
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财务账册(如企业收支明细)、鉴定意见(如资金去向的司法会计鉴定)等新型证据形式,也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成为证据链的重要补充。
常见疑问解答(嵌套式)
Q1:为什么受贿罪的“财物”不限于现金?
A:因为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财物可以是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如房产、股权、奢侈品)或财产性利益(如免除债务、提供旅游机会),只要能与职务行为挂钩并体现利益输送即可。
Q2:高利转贷罪中“套取信贷资金”如何认定?
A:关键看贷款用途是否真实——若借款人虚构贷款理由(如编造不存在的采购项目)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如将经营贷款用于放贷),即属于“套取”。
Q3:两类罪名的证据链有何共性?
A:均需证明“主观故意”(明知行为违法仍实施)与“客观行为”(具体的交易或资金操作),并通过多维度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如亲属间正常赠与与受贿的区分)。
从章丽婕案可以看出,经济犯罪的证据链构建绝非简单的“抓现行”,而是需要司法机关通过细致的资金追踪、证人询问、书证比对,还原交易背后的真实意图。这既是对法律公平的坚守,也是对社会诚信底线的维护——任何试图通过隐蔽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在严密的证据网络下无所遁形。
分析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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