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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案中刘海龙持刀攻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其持续性侵害特征?

虫儿飞飞

问题更新日期:2026-01-17 08:45:15

问题描述

昆山龙哥案中刘海龙持刀攻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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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案中刘海龙持刀攻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其持续性侵害特征? 昆山龙哥案中刘海龙持刀攻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其持续性侵害特征?该案中刘海龙持砍刀突然砍击于某颈部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条款中的“行凶”?其攻击动作在时间与空间上是否构成持续性的现实危险?


一、昆山龙哥案背景:争议焦点的现实映射

2018年8月的昆山龙哥案曾引发全网热议——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与于某因行车纠纷发生冲突,返回车内取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某,刀脱手后于某捡起刀具反击致刘海龙死亡。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海龙持刀攻击时,于某实施的反击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中“针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中,“行凶”的法律定义与“持续性侵害特征”的认定标准,成为判断防卫是否过当的关键。


二、“行凶”的刑法释义:从文义到实质的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行凶”作为非明确列举的罪名,需结合立法本意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1. 法律条文中的模糊性与补充性

“行凶”未被刑法分则单独成罪,其本质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攻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指出,判断是否构成“行凶”,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行为的暴力性(如使用刀具、棍棒等致命性工具);二是对人身安全的现实威胁程度(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可能性)。

2. 刘海龙行为的性质分析

在昆山案中,刘海龙持长约50厘米的砍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连续击打于某颈部、肩部等要害部位。从工具杀伤力看,砍刀挥砍可瞬间造成大出血或神经损伤;从攻击目标看,颈部系人体最脆弱的部位之一,被击中极可能导致窒息或大动脉破裂。这些特征均指向“具有高度致命风险的暴力攻击”,符合“行凶”的实质要件。


三、持续性侵害特征的司法界定:动态危险的判断逻辑

司法实践中,“持续性侵害”并非要求侵害行为必须保持不间断的物理接触,而是综合考量攻击行为的连贯性、工具的控制状态、侵害方的意图及被害人的合理恐惧

1. 时间维度的连续性

刘海龙的攻击并非单次击打:其先持刀连续砍向于某,刀脱手后仍试图捡拾并继续攻击。即使存在短暂的中断(如刀掉落瞬间),但基于其此前明确的暴力倾向(曾多次参与斗殴并有前科),以及现场环境下刀具仍在其控制范围内的可能性,这种“中断”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害终止。

2. 空间与工具控制的延续性

侵害行为的持续性还体现在攻击工具的可及性。当刘海龙刀脱手后,于某捡起刀具反击前,刘海龙仍在现场且未放弃攻击意图(表现为向刀具移动的动作)。此时,于某面临的危险并未真正解除——若不立即采取防卫措施,可能再次陷入被砍杀的险境。司法实践中,此类“侵害方尚未完全丧失攻击能力且工具未被有效控制”的情形,通常被认定为侵害的持续状态。

3. 被害人视角的合理判断

判断持续性侵害还需回归“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在于某的视角下,面对持刀歹徒的突然袭击,且对方多次击打要害部位,其有充分理由相信“若不反抗将面临生命危险”。这种基于现场情境产生的合理恐惧,是认定侵害持续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关键争议点对比:理论与实践的碰撞

| 争议维度 | 支持“行凶”认定的理由 | 反对观点(少数意见) | |------------------|--------------------------------------------------------------------------------------|------------------------------------------------------------------------------------| | 工具性质 | 砍刀属管制刀具,杀伤力足以致命,符合“严重暴力工具”的特征 | 若仅单次击打未造成实际重伤,可能被质疑“未达到行凶的严重程度” | | 攻击目标 | 连续击打颈部等要害部位,直接威胁生命安全 | 若攻击部位分散(如同时击打四肢),可能被认为“未集中针对致命部位” | | 行为连贯性 | 刀脱手后仍试图捡拾并继续攻击,侵害意图未中断 | 若刀脱手后侵害方明显失去控制能力(如倒地不起),可能被认定为侵害终止 | | 被害人反应 | 于某反击时处于紧急避险状态,符合“对持续侵害的即时回应” | 若反击力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刘海龙已丧失反抗能力后继续攻击),可能引发过当争议 |


五、司法实践的启示:从个案到规则的演进

昆山龙哥案的最终处理(于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致命性工具实施暴力攻击,且攻击行为具有连贯性、目标致命性及现实危险性时,应当认定为“行凶”;即使攻击过程中存在短暂中断,只要侵害方的危险状态未完全消除,即可构成持续性侵害

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立法精神——“鼓励公民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勇于自卫,同时避免防卫权滥用”。对于普通公众而言,理解此类案件的判断标准,有助于在遭遇突发危险时更准确地评估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也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个体权益的平衡。

昆山龙哥案中刘海龙持刀攻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其持续性侵害特征?该案通过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则的结合,给出了符合常情常理的答案:面对持刀歹徒的致命攻击,防卫者的即时反击不仅是生存本能,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