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中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依据是什么? ?该依据具体涵盖哪些法规及执行标准?
嘉峪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中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依据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背后,不仅涉及教育行政部门如何依法履职,更关系到万千家庭对校外培训质量的期待——校外培训机构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其办学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与教育公平。那么,这份监管依据究竟从何而来?具体又包含哪些核心法规与执行细则?
一、监管依据的核心:上位法与地方性规范的协同
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建立在多层级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上。从国家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根本遵循——该法明确将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民办教育”范畴,规定其设立、变更、终止均需依法审批,并对办学条件、师资资质、收费管理、课程内容等作出基础性要求。例如,条例中特别强调“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这直接对应了日常监管中“场地安全”“教师资格核查”等具体检查项。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作为专项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方向:要求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后随“双减”政策调整)、严禁超标超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收费需公示且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费用等。这些具体条款,成为各地制定执法清单的重要参考。
回到嘉峪关市本地,市教育局依据上述上位法,结合甘肃省教育厅印发的《甘肃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甘肃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等区域性规范,最终形成《嘉峪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该清单不仅明确了“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这一执法事项,更具体列出了监管的12项细化内容(如办学许可有效性、广告宣传合规性、招生行为规范性等),每一项均标注了对应的法律依据编号,确保执法有据可依。
二、具体监管依据的四大维度拆解
通过梳理嘉峪关市教育局公开信息及执法实践,其监管依据主要聚焦以下四个维度,每个维度均有明确的法规支撑:
(一)办学资质:合法性的“第一道门槛”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嘉峪关市的具体要求包括:举办者需为社会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教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学科类)或150平方米(非学科类),且符合消防、抗震等安全标准;专职教师占比不低于30%,且学科类教师需持有对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
常见问题:部分机构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招生,或借用其他机构资质“挂靠”办学。对此,执法人员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进行查处。
(二)教学内容:禁止超纲与违规导向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义务教育阶段)”及“双减”政策要求,学科类培训(语文、数学、英语等)严禁超标超前教学,不得布置作业;非学科类(艺术、体育等)培训内容需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嘉峪关市教育局在执法中会重点检查教材教案、课堂录像及学生反馈,若发现机构使用“名校内部资料”“中考押题卷”等超纲材料,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教育方针或教学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收费与资金:保障家长权益的“防火墙”
依据《甘肃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培训机构需开设唯一的银行托管账户,预收费资金需全额纳入监管,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同时,必须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流程,不得以“充值优惠”“捆绑销售”等名义诱导家长超额缴费。
执法案例:2023年嘉峪关某艺术类培训机构因一次性收取1年学费(1.2万元)且未存入监管账户,被责令退还全部费用并罚款5000元,依据正是上述办法中“未按规定管理预收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条款。
(四)广告与招生:杜绝虚假宣传的“红线”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承诺效果、不得利用科研单位/专家名义作证明)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需报审批机关备案),嘉峪关市严格监管培训机构的广告行为。例如,禁止出现“保过中考”“10天提高50分”等绝对化用语,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发放传单,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办学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执法重点:执法人员会定期巡查商业街区、学校周边,对违规发布广告的机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家长与机构如何对照理解?
为帮助公众更直观掌握监管依据,整理以下对比表格:
| 监管事项 | 法律依据 | 常见违规行为 | 执法后果 | |----------------------|------------------------------------------------------------------------------|--------------------------------------|----------------------------------| | 办学许可缺失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无证招生、借用他人资质 | 责令停办、退费、罚款(1-5倍违法所得) | | 学科类超前教学 | “双减”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提前教授初中内容、布置课后作业 | 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 | | 收费超3个月未监管 | 《甘肃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 一次性收1年学费、未存入托管账户 | 退费+罚款(1-3万元) | | 虚假广告宣传 |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保过考试”“名师一对一(虚构资质)” | 罚款(广告费3倍或10万起) |
从国家法律到地方细则,嘉峪关市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依据始终围绕“规范办学、保障权益”展开。无论是家长选择机构时的资质核查,还是机构自身的合规经营,都需要以这些明确的法规为基准。当每一家机构都依法办学、每一次执法都有据可循,校外培训才能真正回归“补充”而非“负担”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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