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如何行使八项行政处罚权?
广元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如何行使八项行政处罚权?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审计执法的规范性,更关系到被审计单位权益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审计监督作为国家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其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必须既严格依法,又贴合实际。
一、八项行政处罚权的基本范畴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广元市审计局被赋予的八项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这些权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围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目标设计。
例如,在某区县公立医院专项审计中,审计组发现该院通过虚列支出套取资金32万元用于职工福利,该行为直接触犯“虚列财政支出”相关规定,审计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对其作出“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罚款”的双重处罚,既纠正了资金错配,又形成警示效应。
二、行使前的法定程序:从线索核查到证据固定
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绝非“一拍了之”,必须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原则。广元市审计局在实际操作中,首先通过审计实施方案制定明确检查重点(如民生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国企资产等高风险领域),再通过现场审计取证(调阅账簿、访谈相关人员、核对银行流水)收集原始证据。
关键环节在于“审计取证单”与“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制作——前者需由被审计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异议部分需书面说明),后者需详细记录证据来源、关联逻辑及初步定性依据。例如,在某乡镇财政所审计中,针对“挪用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嫌疑,审计人员不仅调取了资金拨付凭证,还通过比对项目实施进度照片、农户走访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后续处罚奠定基础。
三、处罚决定的作出:分类适用与裁量基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广元市审计局对八项处罚权采取差异化适用策略。对于轻微违规(如会计凭证装订不规范但未造成资金损失),通常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为主;对于挪用资金、虚报冒领等恶意行为,则可能叠加“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若涉及违法犯罪线索(如贪污、渎职),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广元市审计局内部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明确罚款金额的量化标准(如“虚列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下处1-3倍罚款,10万元以上处3-5倍罚款”),避免“同案不同罚”。例如,某国有企业在2022年度审计中被发现违规发放补贴15万元,因其主动退缴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被处以“责令退还+2倍罚款(30万元)”;而另一企业同类行为因拒不配合调查,罚款倍数提高至4倍。
四、权利保障机制:听证、复议与监督闭环
为避免行政处罚权滥用,广元市审计局严格落实“告知-听证-救济”程序。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拟处罚内容、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若拟罚款超过5万元或吊销相关资格,必须组织听证会,邀请第三方专家参与论证。
同时,审计局内部设有法制审核岗,所有处罚决定需经“审计组长初审—法规科复核—局领导审批”三级把关;外部则接受纪委监委、上级审计机关及社会公众监督。例如,2023年某民营企业对环保资金审计处罚不服,通过行政复议渠道提出异议,广元市审计局重新核查后发现部分证据链不完整,最终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调整处罚方案,该案例被纳入全市审计执法典型案例库。
五、实践中的挑战与优化方向
当前,广元市审计局在行使八项行政处罚权时仍面临现实挑战:一是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存在抵触情绪(如认为“审计就是找茬”),配合度较低;二是基层审计人员对新型经济业务(如PPP项目、数字经济补贴)的违规识别能力待提升;三是跨部门协作机制(如与税务、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需进一步畅通。
对此,广元市审计局近年来推行“审计+普法”模式——在审计进点会上发放《财经法规汇编》,现场解读常见违规情形;开展“审计干部业务大练兵”,针对新兴产业政策组织专题培训;并与财政、国资等部门建立数据互通平台,提升问题发现的精准度。这些举措既强化了执法权威性,也降低了行政争议发生率。
(个人观点:作为历史上今天的读者www.todayonhistory.com,我认为审计行政处罚权的核心价值不在于“罚多少”,而在于通过规范执法推动被审计单位完善内控、堵塞漏洞。广元市审计局的实践表明,只有将严格执法与柔性指导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从社会实际看,随着经济活动复杂化,审计监督的“利剑”作用愈发关键——广元市审计局对八项行政处罚权的规范行使,不仅是维护财经纪律的必然要求,更是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未来,如何在“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间找到更优平衡点,将是持续探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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