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宝雯案法官为何认定其为误杀而非预谋谋杀呢?在判断这一案件时,法官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行为属于误杀还是预谋谋杀。
犯罪动机层面
预谋谋杀通常有明确的杀人动机,且这种动机往往经过较长时间的谋划。而在易宝雯案中,可能缺乏这种长时间、深层次的杀人动机。也许只是在特定情境下,双方发生了冲突或意外状况,导致易宝雯在情绪激动或慌乱的情况下做出了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并非是事先就计划好要剥夺他人生命。
行为过程分析
从行为过程来看,预谋谋杀一般具有周密的计划,包括选择作案时间、地点、工具等。但易宝雯的行为可能表现得比较仓促和临时。例如,可能没有提前准备专门用于杀人的凶器,而是在冲突现场随手使用了身边的物品,这更符合误杀的特征,而非有预谋地为实施谋杀而准备工具和安排步骤。
主观故意判断
判断犯罪行为是误杀还是预谋谋杀,关键在于主观故意。法官会依据案件证据来推断易宝雯的主观心态。如果证据显示她没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过失或者在突发事件中未能合理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导致了死亡结果,那么就更倾向于认定为误杀。比如在冲突中,她可能只是想推开对方或者进行自卫,但由于用力过猛等原因造成了意外的死亡后果。